王梦

王梦

执业律师

18286366752

1945006379@qq.com

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恒大中心B座24层

发名片

您可以扫码或复制链接分享

复制链接

加微信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王梦律师,女,法学学士学位。2020年7月毕业,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5年入职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现担任专职律师。在职期间主要为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清镇市自然资源局、贵州黔中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奥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国华众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安顺建筑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安顺玉龙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丨

民商事诉讼、婚姻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顾问

 

代理部分成功案例丨
主张合同相对性避免承担责任案。A公司与杨某签订《室内门采购合同》,约定杨某向A公司供应室内套装门并安装,套装门型号及数量固定。杨某履行合同义务后,A公司未支付其相应的款项。后杨某将室内套装门所在项目的发包方B公司、承包方C公司作为被告、挂靠人吴某作为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B、C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作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我们提出:

1. 本案主体不适格,杨某无权请求C公司支付工程款,杨某与A公司签订的《室内门采购合同》与C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杨某应向A公司主张权利;

2.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杨某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C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室内门采购合同》系杨某与A公司所签订,约定的是室内门的采购和安装内容,系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区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甚至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原则。杨某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应当向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本案杨某所举证据不能证实C公司欠付其款项,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C公司抗辩与杨某之间无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的代理,避免了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混同,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方避免了承担法律责任。

免费咨询:

0851-86901517

王梦

长按二维码

添加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