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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村违法建筑界定、处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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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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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一、农村违法建筑的界定

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1、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建房。根据国家规定,建房房主在有宅基地的情况下,还得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建房资料和申请,通过一系列的审批后方可建房。即便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也必要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的,没有取得审批手续或是审批手续不齐全,房子盖好了也是违建。

2、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上建房的。每户农民都有宅基地,宅基地也是咱农民用来建房的,如果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上建房,比如村集体土地、农耕地等,这就是违法了。

3、擅自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房屋建筑。为规范土地的使用,国家严令禁止占用农业生产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房,否则就是违建。

4、一户多宅。为规范土地的管理,国家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多宅也算是违建,这里的一户多宅是指同一家庭户在某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二、农村违规建房的处理

对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如拒不自行拆除,县级政府俯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一)主要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处理程序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针对农村违章建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2、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二是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三是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程序

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收。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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